禮賓府遭人投擲物品縱火案 涉案男子被判監32個月

前年7月1日禮賓府遭人投擲物品縱火,涉案男子早前承認縱火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2個月。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被告有計劃行事,犯案前記錄附近地理和站崗資料,身上亦有多用途刀等工具,縱火地點距離禮賓府大約50米,該處有非常多植被,火勢易於蔓延,一旦起火,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必須處以嚴厲判刑,以起阻嚇作用。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和認罪,心理報告亦指他重犯機會低,以4年為判刑起點,判被告監禁32個月。 案情指,現年25歲被告王俊彥當日凌晨將土製燃燒裝置,包括6個汽罐、2個白電油罐及2個松節水金屬罐,投進禮賓府後山,再攀入圍欄引爆,其後逃至上環乘巴士回家。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在馬鞍山拘捕被告,在他家中發現1本筆記簿,內有時任特首、政府官員及其家人等25人名字以及部分人住址。 筆記亦記載有禮賓府警崗數目、閉路電視鏡頭位置和周邊環境等資料,以及製造土製燃燒裝置的物品清單和沙林毒氣化學程式。被告手機和電腦亦有涉及爆炸、炸彈、偷聽器和逃避刑事調查等搜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