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石邨外堵路16歲青年承認縱火等控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縱火兩項罪名,今日被判處少年更生中心令。(港台圖片)

一名16歲青年去年1月凌晨,為紀念前年太子站8.31事件,在大圍秦石邨外堵路被捕,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縱火兩項罪名,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少年更生中心令,並需留有案底。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堵路,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火機等物品。辯方引述求情信指,現年16歲的被告已再無與同案的其他人士聯絡。

根據早前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更生、勞教、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等一系列報告,反映被告去年6月開始接受感化,進度良好,辯方希望法庭在本案中繼續處以感化,或採納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建議,判處他入住更生中心,由於被告患有哮喘,所以不適宜接受勞教。

裁判官蘇文隆最終採納各項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