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旺角遭警毆傷 男子告一哥索償160萬元敗訴

【on.cc東網專訊】男子聲稱於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在旺角等過路時無端遭一群黑衣警察毆打,再被拖行到路邊受傷,以致須停工半年。他就事件於2019年入稟區院,向警隊申索超過160萬港元賠償。案件上月在區域法院開審,主審法官高勁修到今天(12日)頒布判詞,裁定男子之證供並不可信,不但未能證明他曾受到襲擊,更遑論是警察施襲,因此將其申索撤銷,並下令他要支付警方的訟費。

本案原告是蕭志雄,被告則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原告在審訊時指,本案在2019年8月3日發生,當時他50歲,為一名自僱運輸工人,居於旺角區。他當晚放工後,在旺角道彌敦道交界等候過馬路時遭受警員襲擊,之後警員再把他拖行數步,然後把他丟在馬路邊,後由途人救起送院。他的左腳踝因這事件受傷,並須停工大約半年。

法官於判詞中指,原告就事發時間、經過以至施襲者身份,在不同時間都有不同說法,如分別曾指遭一群或數名黑衣警察襲擊,但向警方投訴時又稱「被一個疑似防暴警襲擊」。他亦沒有向醫護透露被襲,法庭遂對該些部分的證供存有疑問。原告曾稱受襲後由其他示威者拉回行人路,其時現場仍有很多途人及記者,卻沒有人拍下經過。此外原告又指附近的其他警員無甚反應等,法官認為有關說法不合邏輯。雖然原告堅稱對警方沒有偏見,但觀乎原告於狀書中所用的字眼,分別以「牠們」及「那群畜生都不如的」來形容警員,又在沒有證據下指控警務處處長包庇下屬襲擊市民等,法官認為原告有偏頗之嫌。法官考慮雙方的證供後,指雖然有證據顯示原告於當晚曾扭傷左腳踝,但他的證供並不可信,未能證實他曾受到襲擊,更遑論是警察施襲,因此判其申索不成立。

案件編號 : DCPI 3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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