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印「光時」上衣及戴黃口罩 無業男判囚14個月
【on.cc東網專訊】一名男子於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上衣和戴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沒,又身攜一盒排泄物,準備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他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被告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新煽動罪,餘下兩罪獲撤銷,成條例今年3月生效後首名認罪被告。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日(19日)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
裁判官指有關立法當局就煽動罪刑罰的修訂之立法原意,明顯是為防患未然燃,並加強相關罪行的打擊力度。裁判官指斥本案被告在出獄後不久即訂造相關上衣並選擇在該特別日子穿上外出,明顯是有預謀犯案,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裁判官又指若非被告被拘捕,其犯案時間可能更長。裁判官又指斥被告公然挑戰法律,並以監禁18個月作量刑起點,而被告重復犯案,明顯不知悔改故加刑3個月,在認罪扣減後最終判囚14個月。
27歲被告諸啟邦,報稱無業,早前承認一項煽動罪,違反條例第 24(1)(a)(i) 條。被告曾於去年11月,擬由香港國際機場離港時,被職員發現其穿着印有煽動字句的衣物,他承認舊煽動罪及管有煽動刊物兩罪,今年1月被判入獄3個月。
本案案情指,2024年6月12日中午約12時,被告穿着一件印「光時」等字句的黑色上衣、戴著一個印有 「F.D.N.O.L.」的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的公眾地方遊蕩。警員上前截查,結果在他隨身物品中找到一盒排泄物。被告被捕,警誡下說,他認為 「6月12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他決定穿上該上衣,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並使公眾記 起2019年的社會動亂。他隨身攜帶他的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他原面對的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但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
案件編號:WKCC 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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