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罪Q&A︱梯邊張望也犯法?受害人限女性?只影腿部算不算?律師拆解常見疑問|Yahoo
【Yahoo 新聞報道】偷拍裙底案件時有發生,近日有網民就在社交網站表示,在港鐵站落電梯時發現有可疑人士一直站在梯邊向上望,但因未能確定其行為目的而未有即場報警,只去信港鐵要求加裝防窺板;政府已於2021年修例訂立「窺淫罪」,以「性目的」偷看對方,亦有機會干犯「窺淫罪」。到底「窺淫罪」有何定義?只拍攝腿部就不會犯罪嗎?《Yahoo新聞》訪問了律師陳柏豪,解答有關窺淫罪的常見疑問。
窺淫罪的定義是甚麼?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陳柏豪分析,以下3種行徑當中,只出現其中一種,已有機會構成窺淫罪:
觀察或拍攝另一人,而另一人身處的地方有合理期望其私隱受到尊重,例如更衣室、私人單位內等
觀察或拍攝另一人的私密部位,例如裙底等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或拍攝另一人
窺淫罪條文列明有人若為了性目的而觀察一個人,而事主正身處一個他有合理期望去保存私隱的地方,同屬犯罪,因此不一定需要拍攝,偷窺亦屬犯罪。而根據條文定義,「性目的」是指刺激或滿足某人或任何人的性慾。
有人站在梯邊張望,令事主感到受冒犯,有機會違反窺淫罪嗎?
單純張望某部位令到對方感到被冒犯,是否屬於窺淫需視乎證據。指控一方有舉證責任,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確實偷窺才可定罪,當中包括是否為了性目的而偷窺。例如在梯邊向上望,有很多可能性,若望了很久,窺淫的證據會較強;若只是望了很短時間,確實是合理疑點,證明他不是為了性目的而張望梯上的物件。
若張望或偷拍的部位不涉及胸部、裙底等一般認知的私密部位,會干犯窺淫罪嗎?
以腿部為例,陳柏豪指出裙底的腿部必定屬私密部位,而一般着裙着褲露出的小腿、膝頭,則未必算偷窺和窺淫。但陳認為當中確實存有爭議,有個案並非拍攝裙底,而是不斷拍攝別人着短褲和短裙,最後都能被定罪,但亦有部份個案脫罪,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是為了性目的,至於如何證明則視乎被捕人的警誡口供。
窺淫的對象必定是女性嗎?男性會否成為受害人?
條例沒有列明受害人必定是女性,如果在更衣室內有男性拍攝男性,因為一個人在更衣室內有合理期望自己的私隱要被保護,拍攝者亦可以干犯窺淫罪。
若懷疑有人窺淫,事主應如何應對?
如事主認為自己被偷拍,應立即報警,並向現場人士求助,將懷疑涉案人士截停。警方到場後一般會將涉案人士拘捕,警誡後落口供。同時警方會檢取涉案人士的電話,看看會否發現裙底相。
如果市民目擊有人疑干犯影裙底等窺淫罪,應如何協助事主?是否有權自行截停涉案人士?
市民可以截停涉案人士,並報警求助。在警方到場前,可以使用合理武力將對方拘捕。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任何人都有權拘捕懷疑已干犯可逮捕罪行的人士,期間可行使合理武力,並毋須法庭手令及執法人員。可逮捕罪行是指可判12個月監禁或以上的罪行,一般打人、非禮、影裙底等違法行為都包括在內,亂過馬路則不屬於可逮捕罪行。
至於何謂合理武力,則視乎情況而定。如果對方逃走,拉住對方應是合理武力,但為免惹官非上身,肯定是用越少武力越好。若涉案人士成功逃走,市民報警後,警方亦應能循閉路電視尋找該名人士。
若疑犯矢口否認,就代表沒有證據足夠起訴嗎?
疑犯在警誡下錄取的口供只是證據的一部份,即使他沒有承認犯案,若警方檢取電話後發現私密部位影片和相片,都是非常強而有力的證據。另外,事主本人及其他途人在內的現場目擊證人,若曾見到疑犯將手機放入裙底,亦是有力證據。
若果現場只有事主及疑犯「一對一」,沒有其他目擊者,是否代表疑犯難以入罪?
所謂「一對一」,是指案中只有一個目擊證人對有另一個說法的被告,法庭在此情況下會按規定給予指引,法官需特別小心謹慎,去審視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和可靠。不過,這不代表法官一定不相信控方證人,很多非禮、強姦案件都屬於「一對一」,定罪與否是視乎法庭是否認為證人的供詞可信。
資料來源:律師陳柏豪、《刑事罪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