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司法覆核案法庭押後裁決

立法會前年修改《議事規則》,將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由35人下調至20人。長洲居民郭卓堅與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法官聽完各方陳詞後,決定押後頒布裁決。 代表律政司的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強調,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在憲制和功能上均有別於大會,若《基本法》規定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等同大會,只會僵化委員會制度,有違制度設立目的。 黃仁龍說,《基本法》草委清楚了解立法會委員會制度,只有立法會大會的法定人數在憲法上不容改變,其他委員會會議則由立法會行使自主權,制定議事規則決定,若兩個會議的法定人數必須維持一致,將破壞設立委員會制度的原意,亦妨礙立法會有效地行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