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醜聞|45歲高級照顧員拉起幼兒雙腿壓向臉、稱伸展助睡 官斥違常理裁罪成

童樂居醜聞|45歲高級照顧員拉起幼兒雙腿壓向臉、稱伸展助睡 官斥違常理裁罪成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當中 5 人否認控罪。其中 1 名 45 歲高級照顧員,被控 1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周四(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雅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押至 3 月 2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據早前庭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曾將事主 B 雙腿壓至臉部,被告則供稱是為協助「未放電」的事主放鬆入眠。裁判官認為被告「力度不當、動作不當」,並強調事主曾反抗,惟「不敵被告力度」,加上年幼,無法與人傾訴,即使受傷也難被察覺,為案件嚴重性所在,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裁判官先指出,控罪依賴閉路電視片段,無任何目擊證人,片段亦無錄製聲音,無法完全得知被告的言行,法庭明白須謹慎判斷。

被告:爲使事主入眠、助其伸展

早前於庭上披露,案發當日,童樂居安排聖誕活動,惟事主 B 沒有參與活動。法官引述辯方指,案發時,被告正安頓不同小朋友入眠,而被告從其他員工得悉 B「未放電」,於是進入房間,替其伸展,使他可盡快入眠。

辯方強調,被告熟悉「B」,兩人為「官契」關係,即被告須專責跟進 B 的情況,被告認為 B 的身體筋骨一向較柔軟,曾目睹 B 做「一字馬」。辯方亦稱,當被告協助 B 伸展時,一直細心觀察 B 的反應,而 B 並無如叫、哭泣等抗拒的動作。

裁判官裁決時指,儘管辯方證人、童樂居院長作供指,被告以往的工作表現良好,然而,她並無目擊事發經過,無助法庭了解案情。法庭將集中考慮其行為和意圖是否構成襲擊,或使該兒童受不必要傷害。

官:事主明顯抗拒被告

裁判官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同場其他小朋友均未熟睡,一直頗多小動作,B 為其中一名相對平靜的兒童,直至被告走前與 B 對話,並拉 B,B 曾捉住被告,呈抗拒的狀態。

裁判官描述,當另一名職員經過房間時,被告一度停下動作,職員離開後,被告又繼續將 B拉近自己,並先提起 B 的右腳, B 隨即揮動雙手。被告再將 B 的左腳提起,大力壓向其面部, B 再揮動雙手,一會後垂下雙手,被告才肯放開 B。

官斥被告自相矛盾、不合邏輯

裁判官續指,根據常理,或由辯方呈上的資料,如「兒童伸展運動小常識」,協助伸展動作應是「緩慢而溫和、不可猛壓」,尤其 B 如此年幼,而被告的動作快,並將 B 的腳壓至非常貼近臉。另強調,如果確實為伸展以助入眠,不可能「每一隻腳拉一拉就夠」。裁判官形容被告「自相矛盾」,動作「不合邏輯」、「有違常理」, 不信納被告早前的供詞。

裁判官指出,被告顯然並非旨在協助 B 放鬆心情,而是懲罰式的動作,B 面對力度比自己大許多的成人,雖一度嘗試推開被告 ,惟「不敵被告力度」。

裁判官總結,唯一合理推斷為被告故意襲擊 B,「力度不當、動作不當」,相當可能導致 B 受傷,被告亦清楚這一點,證據明確。

辯方求情:大半生照顧幼兒 是次屬個別事件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 47 歲, 與父母同住,雖有一胞弟,但她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須供養父母,自被捕已失業一年多,而被告於 2010 年加入童樂居,自 1998 年開始投入幼兒工作,「大半生從事照顧幼兒」。

辯方呈上童樂居院長的求情信,提及被告「愛錫幼兒」。辯方強調,是次案件只是個別事件,並且與一般虐兒案情不同,被告並無打或其他侮辱性動作。

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日後難以從事幼兒工作,已經受到很大的懲罰,望採取非監禁式刑罰。

官稱事主明顯受苦楚 受傷亦無法與人傾訴

裁判官認為被告違反誠信,使 B 明顯受苦楚,即使 B 受傷,亦難以察覺到,基於其尚小,無法與人傾訴,此為案情的嚴重之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裁判官決定為被告先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 3 月 2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童樂居案至今 5 人認罪 另 5 人不認罪、 2 人罪成

被告周翠英(45 歲),被控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控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 387 號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年滿 16 歲而對一名 2 歲兒童,即男童 B 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忽略男童 B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名身份不詳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其中 21 人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餘下 13 名被告,有 10 人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有 5 人先後認罪,分別被告香詠珊、林美寶、李佩貞、張惠燕、傅悅朗,被判囚 4 星期至 4 個月 19 周不等。

另外共 5 人不認罪,其中李慧雯 9 項虐兒罪成囚 15 個月;劉露琪 1 項虐兒罪成囚 9 個月;陳靄盈押至 2 月 22 裁決。餘下 2 人包括本案被告周翠英,以及謝綉蔚。

KCCC350/2022

【本文獲法庭線 The Witness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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