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雷射筆伸縮棍等物品 20歲學生認罪被判囚3個月

前年11月「三罷」行動中,一名20歲學生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他早前承認控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這類案件須考慮涉案物品數量、種類、性質及容易使用的程度,案發時並非正值遊行示威或暴力事件,加上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過該些物品,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真誠悔意,被告已被還押超過兩個半月,不希望再延長,若判入勞教或更生中心,所服刑期會過長,如果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希望法庭考慮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讓被告盡早重新開始。 被告郭焯彥被控在前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支雷射筆及一支伸縮棍。案情指,被告當日清晨見到警車出現,打算快步離開,但被截停,警員在他的背囊搜出頭盔、眼罩、手套、雷射筆及伸縮棍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