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二代任志強貪污等罪成 分析料判刑屬權宜之計

屬於「紅二代」、多次撰文批評時局的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被裁定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成,一審判有期徒刑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認為,任志強無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估計屬權宜之計,是希望淡化案件的政治味道,以免引起「紅二代」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