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布涉貪案被判監12年

捲入貪污醜聞的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首宗審訊的案件宣判,他被裁定7項罪名全部成立,被判監12年。 法庭下午開庭,就他1項濫權罪判監12年,罰款2億1千萬馬幣;3項刑事失信罪和3項洗黑錢罪各判監10年,刑期同時執行。 納吉布早前曾經表明如果罪名成立,將會上訴。 案件針對「一馬發展」前子公司「SRC國際」轉出4200萬馬幣,折合990萬美元,到納吉布的個人戶口,法官認為,辯方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納吉布清白,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67歲的納吉布成為首位被定罪的馬來西亞前領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