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三位非常任法官任期延續三年

行政長官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3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3年,包括非常任香港法官包致金及鄧楨,以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范理申勳爵。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3年,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續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