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鄭威濤上訴 須向股東交出盈利

鄭威濤「終極上訴」被駁回。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創辦人之一鄭威濤,與主要股東、味千(中國)控股執行董事潘嘉聞的股權糾紛案,高院於13年裁定鄭是板前商標註冊人,毋須將板前股權分給潘,惟須就其另開板長壽司賠償。 上訴庭去年判潘上訴得直,裁定鄭開設板前新店及另開板長,均違反公司董事職責,下令鄭須向其他股東分出板前及板長利潤,以10年首間板前店結業為限。鄭不服判決,日前「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詞,5名法官以比數3比2駁回上訴。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施覺民的多數裁決指,鄭作為駿濤的唯一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惟鄭開設其他餐廳,除與駿濤構成競爭外,亦可能奪去駿濤的生意,鄭亦從沒得到駿濤股東投票允許他開設其他餐廳,故裁定鄭因而違反對駿濤負有的受信責任及「衝突法則」。 法庭記者:廖卓怡 建立時間:11:30 更新時間: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