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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暴動罪押後裁決

【Now新聞台】兩名暴動罪被告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控方在證明暴動時,要以共同目的區分參與者;律政司代表就認為只要在一個非法集結中,有人的行為符合條文所指,已屬犯罪。

2016年旺角騷亂案,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盧建民由囚車押抵終審法院;另一名上訴人,前年728上環衝突暴動罪不成立的湯偉雄則未有到庭。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要證明當晚盧建民曾參與暴動,控方需要辨認不同集結中的成員,及該集結何時演變成暴動,不應概括地包括所有集結事件,而要辨別參與者,其中一個方法是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

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要實施共同犯罪計劃,參與者必是一同參與非法集結,但湯偉雄被捕的位置與發生暴動現場相隔一定距離,亦是一條橫街,不同人都會因不同目的路過,難以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他又指,非法集結發生時警方會通知是否驅散在場人士,反映控罪不適用於不在場的人士。

律政司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駁,法例並無列明需要證明各被告有共同目的,只要在一個非法集結中,有人的行為符合條文所指,亦已屬犯罪。

至於共同犯罪計劃,周天行指普通法原則適用所有法律,公安條例亦沒列出有豁免,而暴動時有人負責在現場,協助教唆、提供材料或把風,亦有人事先於電子平台如Telegram等達成協議,若共同犯罪計劃不能應用,會令他們無法被定罪,出現法律真空情況。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相關人士亦可以串謀、從犯罪責或其他合適控罪處理,無需引用共同犯罪原則;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亦質疑,因為舉證困難而需要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是擴大罪行的刑事罪責。

法庭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期間盧建民要繼續服刑,上訴結果將影響日後其他暴動及非法集結案的判決,但湯偉雄等人的無罪裁決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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