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聆訊「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等罪

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7月28日上環暴動案脫罪的被告湯偉雄提出上訴,要求釐清《公安條例》下「共同目的」原則;以及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被告人不必在場」的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終審法院今日展開聆訊。不論本案結論為何,將不會影響湯偉雄等3人去年的無罪裁決,但就會作為今後其他暴動及非法集結案的指引。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提出,「共同目的」建基於控方必須先證明,被告是為達到相同的目的而非法集結,被告與其他在場人士必須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她認為即使大批人士聚集在一個地點,他們可以有不同的目的,例如有人是一家人、有人計劃在人多的地方「打荷包」,他們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 盧建民因參與旺角暴動罪成 2018 年被判囚7年,而湯偉雄則連同其妻子杜依蘭及一名16歲少女,被指參與前年7月上環暴動,去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湯偉雄及他妻子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則被罰款10000元。律政司及後就被告兩夫婦案中,有關「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尋求上訴庭法律指引,上訴庭判詞指,有關原則應該適用於上述兩項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