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違法戴光環 害年輕一代

【星島日報報道】 「雙學三子」昨被高等法院上訴庭判即時監禁,終於要為衝擊「公民廣場」引起的損害負上相稱的刑責,正如法官所言,言論表達自由不能凌駕法律保障的公眾利益和其他人的權利。 在佔領運動期間擔領導大旗的前學民思潮領袖黃之鋒,和專上學生聯會前高層羅冠聰及周永康,在二○一四年九月率眾強衝金鐘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裁判法官以他們有良好動機為由,予以輕判。不過,上訴庭考慮到事件涉及暴力,引發大批群眾非法集結,情況十分嚴重,而三人又沒有悔意,故把刑期增至入獄六至八個月。 漂亮口號引導學生犯法 要三個人表示後悔是很難的。案發當晚集結在政府總部外的群眾,在合法集會時段後本正陸續散去,三人卻發動突襲「重奪公民廣場」,帶領群眾將行動升級和激化,直接導致佔領運動提早展開。三人至今仍然頂着「雨傘運動領袖」的光環,後悔的前提是認錯,這等如要他們自行從頭上摘下光環。 尤其是他們至今仍然認為當晚行動是「非暴力」,遭法官厲言批評為自欺欺人,他們如果認錯,就等於自己撕破「謊言」,脫下整個佔領運動的美麗外衣。 佔領運動以「公民抗命」作為包裝,發起人之一香港大學法律學者戴耀廷鼓吹「違法達義」,認為可以採用違法手段來追求所謂的「公義」,鼓動市民犯法,特別是引導青年學子投入破壞社會秩序的非法行動。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辭中就直斥之為歪風,認為一些「有識之士」公然蔑視法律,更視違法行為光榮及值得自豪,而這想法造成很大影響,往後的連串紛亂就是由此而生。法官所指是誰,可說呼之欲出。 楊振權更以本案為例,指案中三人就是明知行動非法,卻仍然參與及煽惑他人,特別是學生參與這違法行動,極不負責任,可能會導致這些年輕人抱憾終生。 自由不受限制禍害極大 法官彭偉昌在判辭中批評,案中人把由來已久並行之有效的法律,視為妨礙表達意見自由的無理制約,任意牴觸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這種對法律藐視,一旦蔓延,惡劣後果顯而易見。 海內外政治人物出於自己的政治意圖,把純粹法律上的判決抹上「政治逼害」色彩,一些政治人物也聲稱法庭的判決會打壓抗爭行動的自由。其實,法庭並沒有收緊本港的示威表達自由,只是把示威表達的方式,重新拉回社會一向奉行的底線,就是要合法。 楊振權法官在判辭中明言:本港法律賦予市民的基本自由,毫不遜色於其他先進自由社會,但是絕不能以行使這些權利作為犯法的藉口,如果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如未能有效制約,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這值得所有理性的市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