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圍標案 被告丘瑞田判囚35月

被告丘瑞田。

【星島日報報道】沙田翠湖花園2.6億元天價維修工程案,工程公司東主丘瑞田(58歲)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及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提供逾4400萬元賄款,以「圍標」方式取得屋苑的顧問及工程合約,早前承認4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他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2年11個月,即35個月。 法官下令被告需於出獄後16個月內、即今日起30月內,向濱景花園及翠湖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付回案中得益,即分別為20萬元及5萬元。 法官同意被告在圍標的討論中影響應該很少,角色主要為穿針引線。但不接納被告指自以為總工程費只會是幾百萬,因他在行內有經驗,翠湖的維修工程比濱景的3千萬工程更大型,不可能工程費更少,而被告亦曾對廉署表示該次工程費不會少於翠湖上月流標的9千多萬的工程。 而被告雖然只是穿針引線,但亦非閒角,當然其他人的罪責更大。 官指偏私、內定的圍標使招標不能公平進行,中標的不法商人更會藉此不法的競爭手法降低工程的質素及監管,損害小業主利益,令他們付出了昂貴工程費卻得不到應有質素的維修。 被告向廉署主動說出事件的動機不只為正義,而是想藉舉報令圍標商人感到壓力,令他可得到覺得自己應得的利益。而他向傳媒講述事件的動機到底是為公義發聲抑或是給商人壓力,亦只有被告自己知道。 但基於被告令小業主警覺有關問題,考慮所有求情、被告認罪及向控方提供有用資料,在判刑基準給予一定扣減。但法官強調扣減只適用於被告的特殊情況,案中其他人的罪責更嚴重。 林偉權法官指,樓宇維修隨處可見,社會上的無良商人垂涎樓宇維修這塊「肥肉」,政府鼓勵樓宇維修的原意是好,但監管非常不足,商人藉此謀利,令小業主受損。雖然政府並非坐視不理,例如市建局就推出了樓宇維修先導計劃,但計劃效益恐怕未有推行者講的有效,用意好但效力不足,現時靠的就是有心人或團體關注,合力向政府提出建議。 但既然問題出於監管不足,政府可應該考慮成立法定機構,給予足夠的權力監管,由專業人士審視維修的投標書。若沒有法定監管機構,很難期望熱心人士做好,因為他們同樣非行內人,不夠熟悉。林官指不知道這是否好的建議,但他亦只是從小業主的心聲角度出發。 法庭記者:黃詠雯 建立時間:12:21 更新時間: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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