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德權:試用期機制不能與刑事標準相提並論

聶德權:試用期機制不能與刑事標準相提並論

【Now新聞台】政府提出公務員試用期間,若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因而被捕或檢控,可被解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認為,政府試用期聘用機制不能與刑事標準相提並論,試用期目的就是評估公務員操守是否符合要求。

聶德權:「試用期內的人員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雙方都要檢視自己是否適合在機構工作,他的門檻和刑事檢控及定罪門檻是有所不同。當我們看到有現象,令人質疑他的品行、操守、表現是否合適在政府工作,這就是試用期評核目的。」

至於已通過試用期的公務員若涉違法行為,聶德權指現時有機制處理;而涉事公務員可以申訴,主管作最終決定前,亦要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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