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漢清:等同放棄司法管轄權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早表示,把一地兩檢的內地相關法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一定違反《基本法》。但本身是全國政協的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卻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自治範圍的法律,他認為海關、內地出入境法律等,不屬可列入「附件三」的三項範圍,否則等同放棄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屬危險先例。 指內地出入境法不可列「附件三」 胡漢清指,《基本法》十八條有明確規範,哪些中國法律可列入附件三,不是要修改就可以修改。他指,若在高鐵的西九總站,有地方是執行內地法律,不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話,「哪管只是香港面積的零點○○○五百分比的地方,失去了自治範圍,把司法管轄權交了出去,香港人都要慎重考慮」,他強調畫出去的地方雖小,但象徵意義很大,會是非常危險的先例。他強調,因為方便的理由,就放棄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對《基本法》十八條有衝擊,「香港市民要知道,代價有幾大。」 袁國強昨日指,當局正探討內地出入境、海關及檢疫條例是否符合納入附件三的三個範圍內。但胡漢清謂,作為資深大律師,他看不到為何這些內地法例可納為《基本法》附件三,「他(袁國強)的意思是,我只是搞好少 ,但我為何要縮小香港的自治範圍?我要surrender(放棄)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他強調香港有自己的海關、出入境條例,與內地相關條例不同,袁國強所提的內容,不屬於國防、外交或不屬自治範圍的法律,這三個範疇內。 胡漢清建議,高鐵引入美加模式。內地與香港簽署同意書,在西九總站畫出一地方,由內地執法人員向上車旅客提供「preclearance」(境外入境審查)的服務,他們一旦發現有人違反內地入境法律,只能拒絕乘客登車,但他們沒有拘捕乘客等其他權力,「如乘客帶了法輪功的作品,內地執法人員只能向他say no,不准他上車。」 他補充,有別與歐美地區,內地與香港無論出、入境都要進行清關檢疫,香港出發往內地的高鐵可透過「preclearance」服務處理,但內地各車站不會有同樣設施,出發前往香港的高鐵不能用相同方法處理,因此由內地來港的高鐵乘客,他認為要在福田站下車過關,才能繼續行程。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