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袋載魚擲地 店東虐動物候判

【經濟日報專訊】水族店前東主涉向顧客展示魚袋的避震功能時,將載有銀龍魚的魚袋用力擲到地上4次,有市民看過網上片段後報警;前東主昨承認殘害對待動物罪候判,控方指被告警誡下稱是測試魚。 控方:被告警誡下稱測試魚 被告許國裕(29歲)承認於今年1月24日,在旺角通菜街啓運大廈1樓E號舖「御龍水族」店內殘酷對待一條魚,使其受不必要痛苦。 案情指,涉案片段內容為被告將一個放滿水,載有一條銀色魚的充氣袋,拋向天時魚袋掉在地上,再大力將該袋擲到地上3次,片段中有人指「條魚似乎沒有問題,仍在生存。」 一名養魚的市民於社交網站看過該片段後感厭惡,並認出拍攝地點是位於通菜街的「御龍水族」,遂報警處理。 被告兩日後被捕,警誡下表示當時是向客人測試避震。愛協獸醫認為涉案銀龍魚重複遭暴力對待,受不必要的精神及肉體苦楚。 辯方求情指,水族店已結業,被告是測試膠袋,而涉案魚是食用魚,故被告對保護魚類的意識低。 指銀龍屬食用魚 街市可劏 裁判官反問為何水族店售賣食用魚,並詢問是否為龍吐珠,被告回答是銀龍,並指「街市可以劏」。 惟控方表示資料顯示,涉案魚是觀賞魚,以及被告在警誡下指是測試魚,並非測試膠袋,裁判官遂要求控方查證,於判刑時再處理。 資料顯示,涉案的銀龍魚屬觀賞魚,俗稱龍吐珠,由於其身上大幅鱗片閃閃發亮,故有銀龍的稱號。銀龍亦常見於改善風水的用途,體積一般較大。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受涵蓋的動物包括任何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及魚類等,任何人如殘酷地對動物拳打腳踢、過度驅趕或策騎、使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折磨、激怒及驚嚇該動物,或作為動物的主人容許動物受到上述對待,均屬觸犯有關條例。 若被裁定觸犯相關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有關條例並不適用於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過程中的行為,但若於宰殺動物過程中,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案件編號:WKCC3603/17;8月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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