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趣班導師被搜獲煙霧餅及伸縮棍等物品判囚15個月

裁判官表示被告當時帶備各種裝備,是明顯有準備,他身處人群聚集的地方附近,有機會使用涉案物品,案情有一定嚴重性。(港台圖片)

一名54歲男子去年11月在元朗人群聚集的地點,被警員截停並搜獲伸縮棍、鐳射筆、煙霧餅等物品,被控管有爆炸品等3項罪名成立,判監15個月。

裁判官張潔宜表示,被告當時帶備各種裝備,是明顯有準備,他身處人群聚集的地方附近,有機會使用涉案物品,案情有一定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煙霧餅只有煙火、沒有爆炸效果,首項管有爆炸品罪判處他監禁6個月;至於藏有攻擊武器罪,由於涉及武器種類繁多,具相當刑責,判監15個月;第3項管有鐵釘的控罪,則判囚9個月,三項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被告麥梓鋒報稱任職興趣班導師,控於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爆炸品,即11個煙霧餅,以及管有攻擊武器,即一支伸縮棍、行山杖、鐳射筆踢鐵釘,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