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小姐涉盜經理30萬財物 控辯爭拗「入侵者」定義

被告葛李稚子(白衫),由母親陪同出庭。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在尖沙嘴俏佳人夜總會工作的29歲舞小姐涉嫌在其夜場女經理住所暫住期間,爆竊對方屋內一切「名牌包包」,皮鞋,首飾及人參花膠,總值30萬元一案,辯方大律師姚本成指本案控罪是爆竊,必須要證明控罪元素即被告是「入侵者」,但被告因暫住事主家,並合法地獲事主给予寓所鎖匙。 但控方指事主雖有把門匙交予被告,但事前已表明衣服只能借不能取,且事主供稱她和被告的微信訊息中,被告已直認掠去財物,此外,有案例指只要超越入內的限制條件,已屬入侵者,換言之、被告擅自取走事主的財物,已超越事主容許被告暫住居所的限制。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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