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申司法覆核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 擇日頒書面判詞

菲傭入稟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資料圖片
菲傭入稟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2018年5月來港工作的菲傭在港懷孕產女,但遭僱主、勞工處和入境處以違反僱傭合約條件為由,拒絕她搬離僱主寓所安胎,僱主亦拒絕外傭帶女嬰回家同住。菲傭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外傭必須在僱主家留宿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傭休假期間。周家明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為Yvette Dingle Fernandez以及女嬰Eloisa Valerie Fernandez,答辯人分別為勞工處處長和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方欲挑戰勞工處拒絕處理申請人要求豁免在僱主家中留宿的決定,以及入境處拒絕酌情豁免申請人按合約規定住在僱主地址,並表明申請人就算在懷孕與休假時亦不得在僱主住址以外地方居住之決定。

申請方指雖然外傭在港受僱時必須在僱主家中留宿,但外傭有權在公眾假期、年假、產假等假期期間外出,沒有任何法例授權僱主要求外傭在假期時,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回到僱主家中留宿。周家明法官指,法例亦沒有授權勞工處與入境處能豁免外傭必須按合約規定住在僱主地址的「留宿規定」,令兩個拒絕決定變得正確合理,故申請人不應挑戰此兩個決定,應挑戰其他有關事宜。

申請方指法例保障僱員每日的假期有24小時的自由時間,假期期間毋須工作,故認為外傭在假期期間有權外出,並不用被僱主規定要回到僱主家中留宿,更應在10星期的產假期間有權外出居住。周官遂指,萬一法例已容許外傭在假期期間有權外出及毋須回到僱主家中留宿,申請人便毋須勞工處與入境處申請豁免,申請人更毋須挑戰涉案兩個決定。

答辯方指法例清晰訂明,外傭在港受僱時必須在僱主家中留宿,包括外傭懷孕或任何假期期間,一般而言沒有例外情況。周官問及外傭在產假期間到醫院分娩時亦不能在僱主家中居住,但卻沒有指她違約,為何她在產假期間在其他地方照顧新生兒便是違約?另外如外傭在年假或產假期間欲回家鄉,是否亦是違約?答辯方回答指,留院分娩屬醫療需要,但外傭在年假或產假期間欲回家鄉,如僱主不同意便是違約,即使僱主同意,在勞工處角度這亦算是技術上違約。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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