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邨住客於走廊吐痰囚30日 官稱行為自私無公德心

葵涌邨男住客於走廊吐痰被判入獄30日。(港台圖片)

今年1月葵涌邨居民強制檢測期間,一名男住客到鄰座大廈樓層走廊吐痰,原被控一項遊蕩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兩項新增的在公眾地方吐痰罪,判被入獄30日,而遊蕩罪則獲撤回。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說,觀看相關片段後,認為被告故意在相關住戶的單位門外吐痰,行為自私,不顧他人健康,有機會散播病毒,不但沒有公德心,也缺乏常人應有的衛生標準;不接納辯方指被告行為僅達到令人厭惡的程度,罰款並不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

辯方求情指,被告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明白所作所為令人厭惡,對大眾造成影響,希望向公眾致歉。被告自1月還押至今,相信已經得到教訓,行為未嚴重至需判監,希望法庭以罰款方式處理。裁判官說,考慮到被告認罪,兩罪各判囚20日,部分刑期獲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天。

報稱冷氣水電維修工的35歲被告吳麟聰,承認於1月22日,在葵涌邨春葵樓兩個單位外在公眾地方吐痰,而該處並非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