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伸縮棍案 律政司初允守行為後反口 男生上訴失敗

【on.cc東網專訊】中五男生於3年前修例風波期間,在休憩處被警搜出身懷伸縮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一度表示同意讓男生簽保守行為,但後來改變主意堅持提控,男生遂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但被拒絕,結果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就申請終止聆訊被拒一事向高院申請上訴,原訟庭法官張慧玲經開庭後,今天(11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張官指上訴人涉及的罪行嚴重是顯而易見,為公眾利益必須進行審訊。雖然律政司就簽保一事出爾反爾,但張官認為沒有惡意,而且即使律政司接納簽保並不等同處理的裁判官會接納。

現年18歲的被告楊天聰,案發時就讀中五。他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管有1支伸縮棍。在本案開審前,律政司一度承諾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及後卻撤回決定,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被裁判官香淑嫻拒絕,案件最終交由裁判官崔美霞審理。上訴人現時亦已服刑完畢離開更生中心。

法官今天在判詞指,事發時正值社會暴力示威高峰期,本案伸縮棍若被使用,會對受攻擊人士身體造成相當嚴重傷害,上訴庭的案例亦指出即使初犯的年輕人亦要判處禁閉式刑罰。由於罪行嚴重,為着公眾利益本案須進行審訊。就上訴方指律政司出爾反爾一事,張官表示明白上訴人的希望落空,但檢控權在律政司,而最初其準備接受上訴人守行為時,是忽略或未有關注到案件嚴重性。律政司在同意簽保守行為27個小時後知悉錯誤改變主意,並無涉及惡意;而且亦不能排除裁判官可能認為案情太嚴重,不接納簽保。最終法官認為本案情況並不足以要終止聆訊,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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