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鐳射筆 學生管有攻擊武器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一名19歲學生因藏有一支鐳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罪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梁傑銓前年1月在黃大仙港鐵站被搜出一支雷射筆,他否認控罪,自辯稱鐳射筆是事發前7個月觀星所用,一直放在背囊暗格內。 辯方在判刑前呈上5封求情信,指被告品學兼優,現已感到後悔,承諾不會重犯,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希望法庭採納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欠缺悔意,但考慮到辯方求情理由和報告內容正面,決定採納報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