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玻璃樽鎚仔等 理大生管有攻擊武器罪成囚13個月

一名理大學生涉嫌前年9月管有攻擊武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3個月。 24歲被告吳俊偉被控管有玻璃樽、打火機燃料及鎚仔。裁判官劉綺雲表示,盛載汽油的玻璃樽若配合打火機使用,可造成極大殺傷力,被告亦管有可以嚴重傷人的鎚仔,加上案發時有不少的示威者集結,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裁判官提到,被告案發時已22歲,判處勞教中心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考慮到在他初犯,酌情扣減刑期。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自小父母離異,成績不佳,但憑著努力重考文憑試,升上副學士兩年後獲大學取錄,亦有做兼職幫補家計及做義工,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思,現時為生涯規劃受影響深感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