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證物警員證供有瑕疵 男生涉藏雷射筆脫罪

【on.cc東網專訊】前年11月11日有市民發起「三罷」行動,當時17歲男學生被指管有雷射筆等物品,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他否認控罪,並自行以英語抗辯。經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今天(17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香官裁決時指,案發地點事前發生堵路情況,而在一連串暴力示威後,被告攜帶涉案物品到場,一看見警車便低頭離開,的確可疑,惟辯方挑戰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連鎖性,而雷射筆被警方多次提取用作調查,多名處理證物的警員證供有瑕疵,故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涉案雷射筆屬被告管有。

現年18歲的被告彭裕謙,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一支雷射筆。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警員在警車看到3男1女在行人路上,一見警車便加快腳步離開。警員落車截停彭,在其背囊檢取涉案雷射筆、面罩及鴨舌帽等東西。

香官今天指,警方在當日行動中檢獲共3支雷射筆,3支雷射筆最終均由同一位證物警員接手,證物警員稱接收證物後,有把證物封存及填寫標籤,惟庭上沒有出現過關於標籤資料的證供。香官又指出,在庭上檢視證物時,僅發現證物袋內有一頁紙,但亦無證據提及該紙張是甚麼。

香官表示,證物在儲存到警署證物房前,多次被提取用作調查及鑑證,曾被多人接觸,證物被送達證物房時已有證物編號,卻沒有證供提及誰人編配證物編號,亦不知編號標籤是何時編配,更不知與案發時檢取的證物有何關係。香官又指,有警員提及的提取證物日期與其他證供有衝突,但警員卻斷言是電腦紀錄錯誤,更拒絕在庭上查看證物,稱自己重看證物亦無助喚醒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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