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陳浩天的法度

新舊特首都在批評外國記者協會(FCC)邀請香港民族黨的陳浩天演講,然而他們的論點都不正確。林鄭月娥說演講是抵觸中國憲法,這是沒道理的,因為國民無從抵觸憲法,也沒有罰則(憲法是國民與國家的立約,運作上是有限度授權政府權力)。梁振英說沒有組織會邀請黑幫或恐怖主義組織演講,這是對的,但警方並無拘捕陳浩天,理由不夠說服力。

兩位特首都不敢說的,是政治。

我講清楚吧。外國組織邀請陳浩天演講,會令中國宗主國尷尬和不安。就是這麼簡單。可以附帶一個例子說明。香港金融城市在中國的地位,類似紐約在美國的地位。請問美國政府或紐約市政府,會不會容忍一個外國人組織——例如中國學者協會之類吧,在紐約邀請一位高調主張紐約獨立的人在紐約演講呢?別說容不容忍紐約獨立的演講了,那個外國人組織很快就被美國政府修理,弄得無從立足。

特區政府說要收回外國記者會的會址(政府特許平租給他們的公家物業),是對的,而且要馬上做,不要說了不做。政府的租約,應該有相關條款,可以立即終止租約的。

如果我在特區政府,我會建議如何處置陳浩天呢?陳浩天的香港民族黨,觸犯《社團條例》,但這個條例不能隨便用。我的建議是,警方依照《社團條例》,宣布將香港民族黨列為高度監察的組織,但不會提出撿控。至於陳浩天,將依照九七前英治政府處理受到台灣支援的幫會領袖的做法,與台灣政府聯繫之後,建議陳浩天去台灣居住,禁止他回來香港。他可以逐次申請來港,但必須保持低調。台灣可以發給中華民國護照而令陳浩天不會成為喪失原居地的人,他可以用中華民國護照取得在海外自由旅行的人權。台灣政府支援陳浩天在香港搞鬼,有道義要照顧他的。這是比較有體面的驅逐出境。

各位看到了吧,這是英美一致不給我進入政府工作的原因,也把我從特區政府趕了出來。現在特區政府做事手法非常粗糙,與共產黨一個樣。美國要動《香港關係法》,是遲早的事。在董建華政府時期,我是非正式的政治顧問。因此,董先生主政香港的時期,尚算合理開明。這也是英美要將我迫走的原因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