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港大校委會議 行為越憲法權利 擾亂秩序罪成 馮敬恩候懲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一月二十六日港大學生趁校務委員會開會時圍堵沙宣道會場抗議,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被指對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大叫「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 佢,隊 佢」(下稱涉案說話),及後被控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高偉雄裁判官昨於西九龍法院裁決時指,馮當時以第三身的「佢」,而不是用「你」來描述李國章,不能推斷馮說話對象為李國章,故裁定馮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惟高官指被告當時號召在場人士以武力制止李離場,破壞社會安寧,已超越憲法給予他的權利,故裁定交替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除馮敬恩罪成外,前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亦面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傳票罪,高官認為案發環境光綫充足,而控方三位證人對李的形容是一致的,故裁定李便是當日用雙手及身體按壓擔架牀、向證人表示沒有人受傷及不需要救護服務,並大叫「紀文鳳詐死」的男子,繼而令其他人四方八面湧往擔架牀處,是有意圖阻礙救護人員執行職務,裁定其罪名成立。 准赴台辦入學註冊 案件將押後至九月二十一日,待索取馮敬恩的社會服務令、背景及醫療報告,另亦須索取李峰琦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後再作判刑。期間二人准以保釋候懲,另加條件為不得離開香港,但准許馮於九月四至十日離港到台灣被錄取大學辦理註冊手續。 高官裁決時指,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稱,馮沒有必要說出涉案說話,因他當時只想與李等人展開對話,惟高官質疑辯方假設所有在場人士皆為學生,從庭上片段中可看到當中有人戴口罩及帽,認為若只想對話又何須掩飾自己身分。 高官又認為,馮不是一定沒有可能說出「隊 佢」的三合會用語,也不認為馮不會在眾目睽睽下犯案,亦認為有人會趁當晚情況混亂而犯案。至於辯方質疑,若馮有說過涉案說話,應有記者記錄下來,但高官卻認為記者拍攝或未能覆蓋每個角落,亦不可能完全收錄到每人的說話。 辯方指,馮當時說涉案說話只是情緒上的發泄、內容空洞,用字和粗言穢語差不多,故沒有意圖令李國章受驚。高官認為基於馮的身分,認為馮比其他人關心事態發展是理所當然的,亦沒有證據顯示馮被李激怒及有任何接觸。辯方又指,李當時可能聽錯在場學生所講的「對話」或記者收音想說「隊埋去」作「隊 」,惟裁判官認為發音不同,不接受此說法。 激使他人破壞安寧 高官又指,馮連續說了兩次「隊 佢」,顯然他要強調他是有能力將該恐嚇付諸實行的,縱然當時馮與李相隔 多層人群,但馮一看到李便說「隊 佢」,惟裁判官指馮是以第三身說出涉案說話,不能推斷是說給李國章聽,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至於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裁判官認同案發地點屬公眾地方,證人說當馮說了涉案說話後,令在場人士加大力度擠逼,亦有可能會令在場記者及手持電話拍攝人士的相機或電話掉落,激使到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高官又指馮的行為已超越了憲法給予他的權利,故裁定其交替控罪罪成。 是次聆訊於早上十時開始,青年新政的游蕙禎、梁頌恆、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及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均有到場聽訊;黃台仰更留守至下午待聆訊完畢,其間黃台仰更與馮「搭膊頭」,以示鼓勵。 馮敬恩於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罪,如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亦罪成,若上述交替控罪罪成,可處以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三五七、傳票二七一八六——二○一六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