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加徵近108萬元買家印花稅 港男挑戰《印花稅條例》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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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家住油麗邨的一名香港市民七年前代人購買物業,而印花稅署裁定她並非「代表自己行事」,故要求她支付近108萬元買家印花稅,她不滿此決定而在多年來一直提出上訴,並在上訴庭的指引下,昨入稟高等法院挑戰《印花稅條例》,質疑政府徵收買家印花稅,是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 賦予香港市民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權力,要求法庭宣布《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 申請人為黃穎華(譯音,英文名:Wong Wing Wah),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指出她在2013年代一名黃姓男子購買香港九龍觀塘道55A號二樓某單位,申請人簽訂信託契約並指出黃先生全權擁有該物業,黃先生亦獨自支付約718萬元的樓價,而申請人同意並支付約27萬元的從價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指明,如印花稅署署長信納,樓宇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便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稅。但印花稅署署長認為申請人並非「代表自己行事」而是代別人購買物業,故經評定要求申請人支付近108萬元的買家印花稅。申請人指上述條例與《基本法》 第6及105條有關保護香港私有財產權的條文有衝突,亦與原本加徵「買家印花稅」的合法目的不成比例,故要求法庭裁定《印花稅條例》第29CB條違憲。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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