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強姦坐冤枉監 前足球員索償被拒申覆核

李思龍申請特惠補償金被拒,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2008年被控強姦,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6年。李思龍其後於2011年提出上訴,案件發還重審後裁定李罪脫。李遂於2015年向律政司就21個月「冤獄」申請特惠補償金,早前被告知申請被拒,他就此事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望律政司可就此事考新考慮其申請。 申請人為李思龍,答辯人為律政司法政人員。入稟狀透露,李於2009年與另一甲組球員同被控一項強姦罪成,判囚6年,但重審時以6比1大比數裁定罪脫。上訴庭法官當時批評原審法官,或有錯誤引導陪審團致不公平審訊,未有提及李或許「真誠地相信女事主同意與他性交」。 申請人在重審罪脫前已柙21個月,3年前他根據《香港人權法案》和「特惠補償金計劃」,就「錯誤囚禁」向律政司索償。但法律政策專員認為申請人的監禁並非由警方、其他政府機構或法官嚴重失職所致,並認為其個案非「明顯值得援助個案」,去年10月18日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表示律政司未有就「特惠補償金計劃」向他發放賠償是不合理,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已屬嚴重失職,又認為該計劃申請批核過於嚴苛。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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