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黃毓民無求情無悔意不宜判感化或社服令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7月3日的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兩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說,黃毓民是公眾人物,案發時是時是立法會議員,掟杯行為既暴力亦不文明,此風不可長。 裁判官說,黃毓民無求情、無悔意,不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法庭認為需要以阻嚇性的刑罰處理本案。 裁判官又以陳德章向梁振英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掟蛋案作為判刑參考,指黃毓民掟玻璃杯較掟雞蛋的傷害性更大。 黃毓民申請保釋以處理上訴的法律程序,獲法庭接納,准以5千元保釋。 黃毓民在庭外說,會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被問到認為上訴推翻定罪的機會高不高,他說,上訴視乎法律觀點。 黃毓民又說,自己坦然入獄兩星期是很小的事,提出上訴是為了日後在議會抗爭的人士不會動輒被刑事檢控。 另外,當裁判官判刑後離開法庭後,有在場人士在庭上以粗口辱罵,被警員喝止。 案情指,63歲的黃毓民涉嫌在2014年7月3日於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向梁振英投擲一隻玻璃杯,事後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