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前年銅鑼灣非法集結 男生第二度因示威被判刑

【on.cc東網專訊】前年銅鑼灣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19歲大專男生事後被控當日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管有伸縮棍和鎅刀。他今天(30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法官游德康考慮整體判刑原則,指被告於另一宗與示威相關案件被判入更生中心,經過多月拘禁,才剛重新做人之際,再次被褫奪自由,實對被告造成打擊。在被告認罪及公平原則下,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被告施朗頴(19歲)被指稱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原本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

案情指,當晚約7時,數以百計示威人士在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聚集、堵路及破壞附近的閉路電視。警方派遣2支隊伍分別沿禮頓道與黃泥涌道推進,意圖夾擊上址的示威者,期間遭遇示威者進攻和投擲汽油彈。至約7時半,警方防線推進至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當時被告身穿黑衣褲、戴防毒面具,及手持一支近1米伸縮棍,正身處集結現場。於是警員上前追截被告,將其拘捕後,在他身上搜出一把鎅刀。

辯方求情指,被告去年因另一宗管有剪鉗和六角匙的案件,被判進入更生中心。他現已返回社會,正接受監管令,嘗試重返正軌,並希望待本案服刑完畢後重拾學業。法官判刑指,被告案發時的衣着及武器都反映他有預謀犯案、有意對抗警方及積極參與集結。惟被告於另一案件被判入更生中心,經過半年拘禁後,重返社會並努力工作,但將要再次失去自由。因被告認罪及整體判刑原則下的刑期扣減下,最終判囚半年。

案件編號:DCCC 5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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