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收賄60萬 飛機管理公司前高層囚34個月

【on.cc東網專訊】飛機管理服務公司前高層人員,承認收受地面服務供應商最少60萬港元賄款,以交換聘用對方提供服務,及協助對方追討客戶未清繳的服務費,今日(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34個月。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貪污罪行氾濫。除判監外,法官亦頒令他須把收取的賄款歸還公司。

本案37歲被告譚振峰,案發時為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一航空」)的暫代首席營運官。他今日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他原另被控2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罪,但就獲准擱置於法庭檔案不予起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加入中一航空,並於2017年晉升至暫代首席營運官。該公司為私人飛機擁有人提供服務,而被告就負責為客戶聘請地面服務供應商,並審批有關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費。在2016年,中一航空與一間Fastransit Aviation Service Limited (下稱「Fastransit」)訂立協議,由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客戶在內地機場提供地面服務。不過,中一航空可為客戶聘用其他地面服務供應商。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間,中一航空曾向Fastransit支付約1600萬港元服務費。被告曾要求Fastransit調低服務費,但Fastransit就向被告反建議,就Fastransit每次獲聘為中一航空客戶提供服務,向被告支付佣金。結果被告於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間,未經中一航空許可而從Fastransit接受約17.6萬港元的佣金,以及4筆合共約5.5萬美元 (約42.6萬港元)的佣金,合共約值60萬港元。被告收取上述佣金後,沒再要求Fastransit調低服務費。

案情又透露,一個客戶於2018年3月未有向中一航空清繳服務費,並影響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收取有關服務費。被告其後協助Fastransit,成功向中一航空討回未清繳的服務費。Fastransit因而同意向被告支付約8.8萬美元(約68萬港元 )佣金。不過在中一航空知悉事件後,被告並沒有接受該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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