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強姦坐14年冤獄 張志超索賠789萬人民幣

張志超(右)早前獲改判無罪獲釋後與母親(左)離開法庭。
張志超(右)早前獲改判無罪獲釋後與母親(左)離開法庭。

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於2005年有女學生失蹤被殺,當時年僅16歲的張志超因涉嫌強姦並致人死亡,被判無期徒刑。今年1月,最高法院以證據矛盾及事實不清為由下令重審案件,已服刑14年的張獲改判無罪釋放。周一(1日)他向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金額為788.9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74萬港元)。

張的代理律師袁佩表示,索償金額是包括其當事人被侵犯人身自由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袁楓稱,張志超被判刑致其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其近親也飽受精神摧殘和閒言閒語的打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嚴重後果。張的父親、祖父、祖母、外祖母在他服刑期間相繼去世,其身心所承受的苦難和傷害更是無法衡量,因此應提高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額。張亦要求原辦案機關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現年31歲的張志超在向臨沂中院提交的一封親筆信中表示,「從少年到青年,人生中最寶貴和美好的時間,我全部是在監獄裏度過」。他又稱,如果沒有冤案,他可能考入了大學,也會擁有家庭,過着平凡的生活。

張母馬玉萍則指,兒子獲釋至今身心狀態一直未恢復,其頸椎和肺都不好,胸椎有些變形,晚上有時會從夢中驚醒。馬玉萍對記者稱自己不要賠償,稱:「15年是能用金錢衡量的嗎?他進去的時候還沒有成年,對一個人的影響、對他的打擊是終身的。」

在剛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張志超案被寫入兩高(最高檢和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報告稱,該案經最高檢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原起訴、裁判證據不足,應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支持山東檢察機關提出改判。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亦指,山東法院依法改判張志超案的做法,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