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加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前在反《港區國安法》遊行前夕,在銅鑼灣擺設街站,涉嫌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拒絕遵從警員命令3項罪名,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加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案件將於區域法院處理。裁判官錢禮准許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以準備轉介文件,並准許譚得志以原有條件保釋,但他於上周二在粉嶺裁判法院就另一案件被拒擔保,須還押候訊。 新增控罪指譚得志於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激起對香港政府的離叛,引起市民間的不滿、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他另被控於同日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以及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至於拒絕遵從警員命令的控罪,是指他故意忽略限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