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及擾亂秩序 還押至11月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下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1月17日處理,被告不獲准保釋。 譚得志被控的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主要指他在今年3月至7月期間,在牛頭角下邨、黃大仙、觀塘港鐵站外及藍田啟田商場外,擺設街站發表的言論,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不滿或離叛。 控方在庭上呈上列表,根據譚得志上載社交網頁的片段作出節錄,指被告曾經說「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解散警隊」等言論。至於另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譚得志在今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喧嘩或擾亂秩序。 控方提出將案押後10星期,以進一步調查,辯方反對,並表示事發至今多月,警方已掌握證據。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決定將案件押後,與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案件同日處理,並反對被告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