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香港憲制架構並非外國的「三權分立」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香港的憲制架構並非外國的「三權分立」。 譚惠珠說,香港的憲制架構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基本法第43條說明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並向香港特區和中央政府負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有不同職能,但不是外國的「三權分立」。 她說,行政和立法之間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司法機關是司法獨立和審判獨立,審判時可以用普通法原則。她又認為「三權分立」是法庭審理案件時運用的原則,並非政治架構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