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瞞買樓出租騙房貸被判囚18個月 法官指斥貪心所致

退休警司龍少泉被裁定欺詐罪成,被法官判監18個月。

退休警司被指於在職期間隱瞞將名下物業出租,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單位供自己及家居住,使他獲政府批出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因此被廉政公署拘控,經審訊後在本月中於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沈小民直指被告犯案乃貪心所致,透過欺騙手段獲得逾百萬租金得益,考慮後將他判囚18個月,並下令被告須在21天內向政府交還其逾116萬港元的租金得益。

被告龍少泉(55歲),被指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而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

法官指政府透過相關計劃,已給予被告相當優待,讓他得以在計劃下提早取得退休金來買入物業,又不用遷出其宿舍,只限制物業不能用於出租。被告卻把物業出租,此舉非因他需要所致,乃是因為他貪心。法官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透過欺騙手段,來獲得政府及銀行貸款,過程中更涉及使用假文書、作假聲明,被告作為執法者,理應知道不能如此作為,但他更透過此獲得百多萬港元租金得益。法官最後考慮到被告願意交還該些得益,及他過往有良好背景等,判他入獄18個月。

根據雙方同意事實,被告1986年加入警隊,今年5月退休時為警司,在案發期間則是總督察。他已全數償還所涉的政府貸款本金連利息約260萬港元。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