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危駕、襲擊兩罪成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危駕、襲擊兩罪成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非禮罪全部不成立 危駕、襲擊兩罪成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經 32 天審訊後,暫委法官勞潔宜周二(15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則罪成。陸獲准保釋至 7 月 3 日判刑,他離開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就非禮指控,法官指 X 證供反映,她當日在殘廁內可能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影響其意圖及行為,存在明顯疑點。至於危駕罪,官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行為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因此罪成。

另外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裁定陸襲擊一名男下屬罪成,但認為其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改以較輕的交替控罪入罪;另一男下屬及女事主的襲擊指控,則不成立。

2025 年 4 月 15 日,陸振中獲准保釋候判,離開法院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法庭線》記者攝)
2025 年 4 月 15 日,陸振中獲准保釋候判,離開法院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法庭線》記者攝)

官:事主沒反抗或令被告誤解

法官裁決時指,事主 X 曾供稱如自己有勇氣,已在殘廁內反抗,反映她可能在殘廁內沒反抗,或令被告有所誤解,影響其意圖及行為,存在明顯疑點,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因此 3 項非禮罪名不成立。

至於危駕罪,法官指不同意被告是不小心駕駛,指陸短時間內與停泊的車相撞,又逆線行車、沒確保車門關上,行為明顯遠遜謹慎駕駛人士應有水平,行為更引路人關注而報警,因此危險駕駛罪成。

官:事主傷勢未構成嚴重傷害

陸另面對 3 項襲擊相關控罪,官認為陸振中下屬蔡文浩的傷勢,僅手指、嘴唇傷處是由被告造成,未能構成身體嚴重傷害;又認為被告當時真誠相信自己可駕駛但被阻撓,故主觀地作出自衛,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不成立,但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裁定他交替控罪,即「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官指事主 X 描述的襲擊過程,不獲其他證人支持,過程存疑,質疑其傷勢,可能是她偕其他證人,與被告在場糾纏 10 多分鐘期間造成,例如她曾自己跌低、失平衡,因此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餘下一項普通襲擊罪,官指陸另一男下屬賴文顯供稱,被告把頭伸向自己是想咬他,因此放手,但賴沒描述被告作勢咬自己,因此縮手;憑此,官稱未能知被告的行為、意圖為何,裁定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事主指稱遭被告非禮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陸被控的 3 項猥褻侵犯罪,均被指於 2022 年 6 月,一場為時任總督察黃燦熊餞行的飯局上發生,涉同一名女事主 X ,她為陸、黃二人的下屬,當時職級為見習督察。

本案中,事主共作供 10 天,當中盤問佔 8 天。她供稱被告在飯局上,要求她喝酒至「杯杯清」,再在她不勝酒力下,3 度帶她往殘廁內非禮,強逼其口交。事後她沒就性侵事件報案,但一周內先後向時任男友、現任男友及胞弟透露事件。

辯方盤問時,質疑她是否自行「擘開嘴」;事主稱自己不是情願,指自己當時軟弱無力,被告又按住其頭,致嘴唇觸碰到陽具。辯方問她為何不咬被告陽具,「你咬落去,佢即時跪低啦」;事主稱當時沒想那麼多,其後指這樣做會涉及傷人。8 天盤問期間,事主數度情緒激動需要休庭,並曾在庭內發出嘔吐聲。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總督察徐嘉穎作供稱,她被指派調查陸振中,涉同年 7 月在另一場為黃燦熊餞行的飯局上,疑喝醉後危駕及襲擊包括事主在內的 3 名下屬一事。她指當時覺得事主反應不成比例,不久聽聞事主遭陸「搞」的傳聞,遂請示當時兩名上司,即時任警司游乃強、高級警司陳江明,其後約見事主,事主在其鼓勵下披露事件。

陸振中否認非禮、襲擊下屬

陸振中於 2024 年 10 月 10 日被裁定表證成立後,選擇出庭作供。他否認 6 月飯局上要求下屬「杯杯清」,亦否認性侵,指當天是見事主不適,才帶她往殘廁嘔吐,事後事主讚他「好男人」、「好過佢男朋友」。

陸又指, 7 月飯局時,他沒喝醉,走路左搖右擺因他當時胃痛及患椎間盤突出。而停車場內與 3 名下屬起衝突,因 3 人要求他協助隱瞞在沙頭角警區的紀律問題,陸曾嚴詞拒絕稱「我係唔會同你哋同流合污」並欲離開,但遭 3 名下屬阻止上車,其中事主如八爪魚般纏住他說「唔好走」。

對於陸自稱「不煙不酒」,控方庭上播放 6 月飯局閉路電視片段指,見到陸有抽煙。陸稱畫面見到「有擺入口」。主控再指,見到畫面有火光、抽煙動作、噴煙。陸稱不同意。主控再播片追問,指有多次抽煙動作。陸稱「片中見到係」。主控再指,當時時值新冠疫情,按例不准食肆內吸煙,但陸仍在內食煙。陸同意。此外,庭上曾播放陸的錄影會面,他表示事件屬「設局嘅陷害」。

案件編號: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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