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將杏色波鞋說成灰色 認人證供不可靠青年脫堵路罪

【on.cc東網專訊】去年11月11日香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期間一名男子涉嫌在路上堆磚塔,因而被控非法集結罪。他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1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指,對警員辨認被告身份的可靠性存有疑問,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1歲被告何啟謙,報稱任職售貨員,控罪指他在20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指,當日凌晨2時許,約50人在現場聚集,警員到場驅散,期間警員看到戴口罩穿灰色波鞋的被告,蹲在路上堆砌磚塔,於是上前作出口頭警告,被告見狀說「有黑警,快啲走」,警員最終將他截停拘捕。

裁判官指出,控方只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作證,而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就是被告是否堆砌磚塔的人,關鍵在於警員的可靠性。警員聲稱因為被告穿着灰色波鞋較為特別,故一直專注留意着他。

不過,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卻指,被告當時身穿的波鞋是杏色,而就着這點分歧,主控從沒要求警員澄清,也沒有要求警員明確指出究竟被告穿着的波鞋為何特別。

就着警員聲稱聽見被告說「有黑警,快啲走」,警員同意人群中不少人戴口罩,他主要根據人群的反應,來確認是被告說出該番話。但裁判官認為,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人群不需要聽到該句說話才四散。

此外,警員與被告之間相隔着10多名同僚,而所謂砌磚塔的行為只維持一至兩秒,警員也沒有清楚交代追捕過程細節,因此法庭無法肯定警員觀察的可靠性,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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