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偽造報告擅結案 因不肯定誰人冒簽脫罪

【on.cc東網專訊】警員調查4年前一宗銀行櫃員機盜竊案時,被指訛稱事主已取回失款和不願意錄口供,並涉嫌偽冒上司簽名,導致案中疑犯在一年後才告落網。該男警否認3項偽造文件及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案件今天(21日)裁決,暫委裁判官袁焌碩裁定他全部4項控罪俱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自辯時稱,案發當日曾離開辦公室工作,返回後發現其桌上有便條,指失主已取回失款和不願意錄口供。裁判官考慮到無證據指出被告有直接得益,被告的說法與控方證供沒有衝突,因此無法排除被告的證供可能是真相。

本案28歲被告歐陽燊,被控分別於2017年4月6日、4月8日及5月17日,3次偽造調查報告,並偽冒上司女偵緝督察余詠雪的簽名。他也被控於同年4月6至7月20日期間,身為警員,在盜竊案件的調查報告中作虛假陳述,即案件受害人劉家慧已獲賠償及不會向警方提供口供,導致該案件終結調查。

裁判官今天裁決時,指接納案中控方證人的證供,包括失主劉家慧、余詠雪督察、以及與被告同隊的警員,指證人證供清晰直接、並無誇張失實。惟余督察雖然否認在終止調查的文件上簽署,但在擺放文件的同一樓層中有多隊警員,裁判官認為無法排除其他警員接觸到涉案文件的可能性。

裁判官又指,被告供稱當日在桌上有便條,指劉已取回失款和不願意錄口供。而被告的同事亦同意,被告當日曾離開辦公室,而且不排除當日可能曾替被告接電話。被告同隊一名警長更指,被告當時已完成大部分調查工作,毋須急於終止調查。裁判官因此認為,不能排除被告的證供可能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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