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無目擊被告縱火堵路 女學生受審後無罪釋放

【on.cc東網專訊】23歲女學生被指於2019年11月在牛池灣彩虹邨附近縱火及堵路,她否認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案件今日(9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表示,警員作供時同意沒有目擊被告堵路及縱火,只是看見其他人士堵路,以及附近有焚燒中的垃圾,由於無法直接指證被告犯案,加上被告在被捕時身上除了一雙手套外,亦沒有任何易燃物品,因而裁定被告的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張嘉瑩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一些雜物和馬路路面;她另被票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裁判官稱,本案的爭議是警員能否辨認出在迴旋處縱火及堵路的人正是被告。警員供稱當日他乘坐警方私家車,巡邏黃大仙一帶,至上址看見有焚燒中的垃圾及4男2女在搬雜物,遂下車去拘捕。當時6人逃跑,被告和一名男子折返迴旋處,警員追逐幾十米後成功截停被告。

裁判官指出,警員聲稱其記事冊用於喚醒記憶,故不會詳細記錄細節,惟警員在記事冊中沒有寫到有兩名女子搬欄杆,卻在多個月後的口供中提及此事,法庭質疑相關的做法。此外,警員乘坐的警車到場時,該6人已經逃跑,難以肯定警員能辨認他們的身份。況且被告身上沒有搜出易燃物品,警員亦同意沒有目擊被告縱火。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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