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痱滋爆裂是否因出拳所致 法官稱有所保留

一名26歲男子,涉嫌去年聯同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及毆打一名便衣警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 法官郭啟安在裁決書中指出,同意辯方所指,案中警員對於他口腔內的痱滋是否真正是遭被告出拳導致即時爆裂明顯並非十分肯定,法庭對於有關痱滋是否因此而即時爆裂有所保留。 法官又說,因遇襲而導致口腔內「痱滋」爆裂並非是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原因可能是有關情況十分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法官認為,控方仍然選擇對被告提出檢控「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無必要也不乎合客觀證據。 法庭裁定被告第二項控罪的原有罪名、即「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不成立,但裁定較輕微及法定上的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罪所有元素被證實,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