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處理證物態度粗疏不專業 女子脫藏武罪

【on.cc東網專訊】去年11月8日多區舉行集會,警方於翌日凌晨在黃大仙截查一名女子,聲稱在她的背囊內檢獲扳手及雷射筆。該女子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直斥警員在處理證物時連番出錯,態度粗疏有違專業,令法庭無法確定證物不被干擾,亦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物品是在被告身上找到。

26歲被告尹秀君,報稱任職眾籌助理。她被控於去年11月9日,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金屬扳手及雷射筆。

裁判官裁決時指,2名有份處理案中證物的警員多番出現錯誤。其中警員林凱竣首次就證物鏈錄取的口供中,沒有寫到檢獲雷射筆,後來才在供詞中補寫,同時更改了交收證物的警員身份,但當中無提及舊口供有所遺漏,也沒有解釋原因。

此外,林又直認曾用私人記事冊寫下案件相關事宜,連控方及案件主管也不知情,而且他也沒有把該記事冊帶上法庭。裁判官認為林的做法有違警隊一貫做法,形容他的說法不盡不實。

至於另一警員張錦志作供時,承認案發後他沒有即時把案中士巴拿及雷射筆等證物存放到證物室,亦無作任何電腦紀錄,至5個多月後始將證物送交。

裁判官直斥其做法違反《警察通例》,強調在刑事檢控程序上,處理證物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但本案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卻連番出錯,只能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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