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被打爆痱滋案法官指被告戴口罩掩飾身分是加刑因素

去年6月26日包圍警察總部案,一名警員供稱受襲致痱滋爆裂,26歲被告裝修工人岑曉麟早前被裁定暴動等3項罪名成立,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其中暴動罪刑期為3年10個月、普通襲擊罪被判囚5個月,同期執行;而認罪的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則判囚2個月,分期執行。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候佔據整條軍器廠街,阻塞警察總部各出入口,示威者的行為極具挑撥及侮辱性,嚴重影響警署日常運作。 法官提到,示威者有不滿亦應該以合法手段行使言論自由及作出批評,包圍警總的行為是無必要以及超出法律容許的界線,嚴重衝擊法治。 法官又說,雖然被告在案中使用的暴力程度輕,相關警員沒有受傷 ,但不能忽視現場當時有大批示威者,他們的情緒受被告及其他人挑動,只要有人按捺不住,極有可能出現失控,被告案發時戴口罩掩飾身分等,都是加刑因素。 法官強調,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具阻嚇性,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庭要致力維護法治這一核心價值,判刑要反映法律不容許公共秩序被非法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