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不合資格者不能參與警方記者會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不合資格者不能參與警方記者會

【Now新聞台】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為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等,不再認可由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發出的會員證。消息指,修訂今日生效,合資格的傳媒代表才能進入警方封鎖區內採訪。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向包括記者協會、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工作者聯會四個傳媒組織發信,指在過去一年多的大型公眾活動中,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中,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

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現時《通例》列明「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發出的證明文件,或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將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的新聞工作人員。

警方指,修訂定義將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認記者,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消息指,日後如活動現場設有封鎖區,警方會協助符合定義的傳媒到區內採訪,其他媒體仍可在封鎖線外採訪,但就不能參與警方記者會。

消息又指,大部分由傳媒機構聘用的記者都獲發記者證,相信受影響的人數很少。

現時政府新聞處會透過新聞發布系統,發放新聞稿、採訪通知等。獲得登記的機構共有205間,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的報章、雜誌、持牌電台、電視台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以及部分網媒包括立場新聞、獨立媒體、眾新聞、港人講地等。

而網媒的登記條件,除了要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並要包括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平台,及最少有編輯及記者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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