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記協會員證不符要求

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消息指最快明天生效。

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消息指,有關修訂最快明天生效。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意味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向4個傳媒組織發信,表示自去年6月本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在過去不同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而警隊傳媒聯絡隊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能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警方說,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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