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有義務不阻礙記者 法官稱義務非絕對應考慮其限制

高等法院早上頒下書面裁決,駁回記協的申請。(港台圖片)

香港記者協會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妨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高等法院早上頒下書面裁決,駁回記協的申請。

記協尋求法庭裁定,包括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警方有義務促進及不阻礙合法的記者活動,以及警方有義務調查任何相關違法情況。不過高等法院指出,有關的義務並非絕對,應考慮有其限制和條件。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表示,有關義務應同時考慮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示威者和記者行為的合法性、現場是否出現暴力以及暴力的程度等。如果警方有違反相關義務,亦應按事實及個案決定。

判詞又說,不應理解為法庭發現警方有或無作出不合法行為,又或是否有違《基本法》及有關人權法案,指出只能在全面調查相關事實及情況後才可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