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根據社團條例向職工盟發信 要求回應收入來源等資料

警方發信要求職工盟回應組織運作等問題。

據了解,警方根據《社團條例》第15條,向職工盟現任及前任等骨幹成員發信,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限期內,回應一系列問題及提供相關資料。據悉,要求提交的資料包括組織運作、過往活動、收入來源及開支、與屬會及外國或境外組織的聯繫等。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副主席鄧建華、司庫鍾松輝亦收到警方信件。至於在囚的李卓人(秘書長),警方稍後會到監獄派信予他。

根據《社團條例》第16條,條例對每名幹事或管理該社團的人均有約束力,如獲送達書面通知的人,沒有遵從有關通知的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均屬違法。